河南知名律师,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公司法律师,毕业于河南大学,2008年创办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担任事务所主任. 与此同时开始与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成为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栏目独家法律顾问,五年来共计点评疑难案件七百多起,与媒体联合行动、联合维权,化解矛盾,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马伟律师案件代理工作逐渐专业化,在刑事辩护和公司法律事务方面颇有研究,代理了许多重大涉黑、涉毒以及贪污受贿...【详细介绍】
2013年5月份,家住巩义的张某被邻里李某叫到一家种植公司干拆房顶的活,干活第一天不慎摔下房顶,随后种植公司派人将张某就近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前后垫付医药费共花费五千多块钱。在本案中,此次拆房顶的工程是李某与种植公司协商,五千块钱总体承包被李某,后李某叫来邻居张某来帮忙干活,李某与张某约定一天六十块钱。在张某住院治疗完毕后,针对自己在工作中受伤的情况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在本案中应首先分析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种植公司与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关系。
首先,对于种植公司和李某的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对承揽合同定义如下,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种植公司将拆屋顶的工程交付给李某,由李某自己负责找工人、拆除工具、安全措施等完成拆屋顶的工作。李某与种植公司的法律关系应当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义。
其次,对于李某与张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对从事雇佣活动的定义,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李某与张某之间应当是属于雇佣关系。
关于本案中张某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本案中,张某在拆除房顶的过程中发生事故,具体责任应当根据李某和张某各自在事故中责任的大小来确定承担的责任,种植公司如果在本案中有指示错误或者过失的,也应当根据自身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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